【問題】
提供餐飲/住宿等生活服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案】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中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執(zhí)行。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具體政策依據(jù):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